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赠与给儿女的回迁安置房能否反悔?
来源: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 作者:wz010
更新时间:2013-11-19 访问量:
  王先生原有五间平房,2009年王先生所在地区拆迁,开发商补偿给其两套两居室(在建,尚未竣工),王先生和妻子商量之后打算把这两套房子赠与自己的女儿。王先生及其妻子共同给女儿写了一份赠与协议,约定两套回迁安置房归赠与给女儿。并让女儿与开发商签订了回迁安置购房合同。女儿刚与开发商签完购房合同,王女士便于妻子产生矛盾,女儿跟随妻子另行居住,女儿自此再也没有跟王先生联系过。王先生一怒一下将女儿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赠与协议,收回两套回迁安置房。   
  庭上王先生的女儿拿出了父亲亲自写的永不反悔的保证书,并声称依据《合同法》第192条的规定,只有出现了那三种情形才能撤销赠与,否则父亲是无权撤销的;另外,这两套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,父亲无权单方面撤销。那么,王先生女儿的上述辩解是否正确呢?   
 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指出,赠与合同是单方纯获利益的合同,依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,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的任意撤销的权利,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不受保证书的约束。 本案拆迁房屋置换的两居室正在建设过程中,并未办理过户手续,财产权利尚未转移。且本案赠与的两套房产亦不属于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的赠与,也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,因此,王先生对赠与的房产享有任意撤销权。
  另外,虽然本案拆迁所得的房屋属于王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,王先生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,且撤销效力及于赠与的全部财产;如果王先生的妻子仍旧坚持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的话,可以先与王先生将共同财产分割,在明确自己的财产份额之后,再赠与给女儿。  
  李松律师特别提醒:   
  1、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是法定撤销权的情形,法定撤销权是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后行使;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,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。两种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不同。   2、如果赠与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或者不可分的动产,那么单方面撤销赠与,撤销的效力及于全部财产;如果赠与的财产为可以进行分割的动产,比如钱款,那么单方面撤销赠与其效力仅局限于自己的份额,其他共有人的赠与行为依然有效。
  文章来源:李松房地产律师网     作者;李松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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