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点击: 王老先生和老伴刘老太有一儿一女,儿子家有孙子小刚,女儿家有外孙女小兰,小兰的母亲已去世,二老特别疼爱小刚。 2008年刘老太去世,2009年,二老共有的三间老平房拆迁,开发商给王老先生补偿了一套三居室。拆迁协议是王老先生签的,签《回购房买卖协议》时,王老先生直接让小刚做了购房人,房产证下发后登记的也是小刚的名字。
2012年初,王老先生去世。小兰认为二老的房子她母亲也有继承权,母亲去世,其应继承的份额应归小兰所有。小刚说,房子是爷爷留给他的,房产证上也是他的名字,应属他个人所有。
律师说法:
夫妻共有房产,一方说了不算
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
李松指出,被拆迁的三间平房是王老先生与刘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,用于安置的三居室是由拆迁款折抵购买的,小刚并未出资。拆迁款是二老共有财产的变形,故三居室也应属于二老的夫妻共同财产,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应属于刘老太的遗产。因刘老太去世时未留遗嘱,属于刘老太的一半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,王老先生无权单独处分。王老先生只能将三居室中其享有的产权份额赠与小刚。
女儿如先去世,其女代位继承
李松律师说,依据《继承法》的相关规定,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。小兰的母亲本来是第一顺序继承人,但因其先于刘老太去世,小兰应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刘老太去世后,其遗产应由王老先生、小刚的父亲和小兰继承,原则上各占三分之一。王老先生已将自己所有的份额登记在小刚名下,包括二老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和刘老太遗产的三分之一。剩余的部分应由小刚的父亲和小兰共同继承,如无特殊情况,一般平均分割。
鉴于本案房产登记在小刚名下,小刚占份额最大,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房屋归小刚所有,小刚按市场价折价补偿其父亲及小兰应继承的份额。
文章来源:
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;
李松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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